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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青村企业开发、租赁的有关规定
为更好的加强常青村开发、租赁的管理,使土地及房屋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,同时有利于村的统一安全和管理,依据四季青镇对资产管理的规定,常青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如下规定:
一、常青村所属项目的开发、租赁
1、必须按镇“关于企业开发、租赁、投资、出售、转让股权等审批程序的规定”执行。
2、此规定中: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,总支拥有最终审批权。附由总支书记主持的,总支委员、村经理、村委会委员参加的集体办公会会议纪要,报总村办公室备案。
3、凡超过五年以上租赁期的,需事先征求总村法人代表意见,凡未经过上述程序审批的,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年。
4、常青村租赁、开发的任何土地、房屋,除遵守镇里的规定外,必须通过总支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。
二、常青村下属单位的租赁规定
1、各下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村三产、开发办公室。说明租赁的详细情况。
2、各下属单位不得在各自场所搭建房屋出租,必须报村三产、开发办公室经班子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。
3、严格按镇及村的规定程序进行实施。
4、村及下属单位在签订协议后,应向对方要求留有执照复印件(加盖公章),法人身份证,以及涉及到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复印件。
5、合作后,常青村对其进行系统管理和不定期的检查、监督,各种资料要备案。
6、相互协调和支持。
以上的规定中的条款,望各单位遵照执行,共同努力,统一规范,协调一致,为常青地区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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